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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真格!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鞍山、丹东开出全市首张罚单!

发布时间:2021/08/06

应急管理部公布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于8月1日正式施行。规定明确,包括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在内的七种消防违规行为,最高将面临1万元的处罚。新规施行后,我省鞍山市、丹东市先后开出本市首张罚单。


鞍山:上午要求整改下午仍未执行  涉案业主被行政处罚


8月3日上午,立山区大队接到鞍山市消防救援支队批转的民心网投诉举报件:辖区内某小区一高层住宅公共门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立山区大队监督执法人员立即行动赶赴现场核实,发现确有业主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高层住宅的公共门厅,其行为违反了《规定》相关要求,针对此情况,大队监督执法人员与涉案业主进行沟通并要求其整改。当日下午,当执法人员再次来到此栋高层,发现涉案业主的电动自行车仍然停放在公共门厅。


根据《规定》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对违反上述要求,拒不改正的,按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由消防救援机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随后,立山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涉案业主做出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严厉批评教育。据悉,这也是新规施行后,鞍山市消防开出的第一张罚单。同时,在执法过程中还要求该小区物业公司认真履行日常巡查检查责任,入户开展广泛宣传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消防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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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多次沟通后仍拒绝整改  涉案业主被罚500元


8月5日上午,丹东市消防救援支队振安大队开出首例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罚单。丹东市振安区某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于高层住宅疏散通道,并私拉电线给电动自行车充电。大队执法人员多次沟通,车主拒绝整改,执法人员立即对车主进行约谈询问。经查,电动车主江某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大队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给予江某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丹东支队振安大队防火监督员程泓源表示,电动自行车在充电过程中,电池很容易引起爆炸,引燃周边的可燃物引发火灾,而且电动自行车车体大部分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一旦起火,燃烧速度快,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公共疏散走道,发生火灾后影响人员的疏散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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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某物业公司副总经理表示,如今骑电动自行车出行的人越来越多,需要多考虑这个群体的停车和充电问题。该小区就探索设立了电动车充电专区,安装了10部充电桩,通过智能手机“扫一扫”二维码,便能对电动车进行充电,并有望在全区56个住宅小区推广。


温馨提示:

不要在家中或公共疏散走道
停放电动自行车和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呼吁大家通过正规渠道购买
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电池
杜绝过热充电、飞线充电等不良充电习惯

电动自行车充电时
应当到集中的充电点进行充电

定期对电动自行车的电池和线路
进行维护和保养